1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
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、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,是
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。
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
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:
1.主体地位平等;
2.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;
3.权利救济和补偿性。
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点
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点,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拥有的原因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点包含主体、内容、客体三项。
1.主体
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。包含自然人、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。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,使每个在法律上 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,可以根据我们的意思,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,享受其个生活活利益。
2.内容
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,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些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。 3.客体
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,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同指向的对象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含物、行为、智商成就和其他权益。伴随民事法律关系的进步,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还会不断增加。
2、民事权利的定义
民事权利,是指民事主体为达成某种利益,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,依据我们的意愿推行或不推行某种行为的可能性。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:
1.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,依我们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,达成其利益;
2.享有权利的人可以需要负有义务的人为肯定行为,以达成我们的利益;
3.享有权利的人因别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可以达成时,有权需要司法机关予以保护。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,学者的认识并不同,主要有三种看法:
第一,意思说。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。这种建议觉得,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,或意思的支配,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可以自由支配的范围。意思是权利的基础,没意思就没权利。 第二,利益说。为德国的耶林所倡导。这种学说觉得,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,凡依法是个人的利益,无沦精神的、物质的、都是权利。
第三,法力说。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。此学说觉得,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,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。
上述学说中,“利益说”和“法力说”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缘由,有较大的客观性和合理性,构成了如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。